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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1-28 】

为做好202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以依法依规办学、依协议办学、依教育规律办学为导向,加强对办学方向、发展定位、人才培养质量、优质资源引进和融合、教育教学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二)聚焦提质增效。强化办学过程评价,重点考察中方办学单位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吸收、融合和创新,以及中外双方的办学参与度、教学实施、师资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实际办学成效等方面内容,关注合作办学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溢出效益。

(三)强化分类评价。根据办学类型(非独立法人机构和项目)以及办学周期(初次和定期)实行分类评价,培养层次(本科和研究生)的差异在部分观测点上体现,突出评估重点,鼓励和引导办学单位明确定位、依法办学、保障质量、发挥特色。

(四)突出诊断功能。围绕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将党建思政、办学质量、招生管理等方面作为评估重点,发挥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升的作用,促进办学单位内部建立高效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主动改进和提升办学质量。

二、评估对象及重点

初次评估对象为获批以来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招收的第一届学生毕业后)且未参加过评估的机构和项目,重点考察办学方向、发展定位与目标、依法依规办学、依协议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等。

定期评估对象包括距离上次评估已满五年的机构和项目以及2021年评估结果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前者重点考察党建思政、招生管理、办学质量、办学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后者重点考察上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参评对象确认、单位自评、信息采集、信息核查、信息公示、学生满意度调查、社会声誉度调查、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专家评议等九个环节。评估工作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开展,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一)参评对象确认。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对象进行核实确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调整参评对象,并在平台对新增参评对象、确认不参评对象(含未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或在自评结束前已申请终止办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申请退出评估的)补充相关信息及办学单位盖章的说明材料。教育部国际司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的参评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本次评估最终参评对象。

(二)单位自评。参评对象的中外方办学单位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自我评估,形成《单位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参评对象无论自评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都需参加本次评估。

(三)信息采集。办学单位登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录入基本信息、教学基本资源、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党建与思政工作情况,提交《单位自评报告》、单位自评结果、办学协议、培养方案、教务课表、财务审计报告、招生简章等评估必要材料。办学单位应保证评估材料真实可靠。

(四)信息核查。学位中心对办学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将反馈给有关办学单位,办学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

(五)信息公示。学位中心对《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基本信息、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情况以及单位自评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利益相关方的异议。

(六)学生满意度调查。学位中心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在校生和毕业生(如有)开展问卷调查。重点考察学生对就读机构或项目的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满意度。

(七)社会声誉度调查。学位中心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熟悉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专家教师等开展声誉度调查。

(八)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学位中心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用人单位开展问卷调查。重点考察用人单位对学生职业胜任力的满意度。

(九)专家评议。评议专家统一从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专家库中遴选,实行本单位回避制。专家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视通讯评议结果及实际情况组织会议评审和现场评估。专家评估意见包括评估结果、合规办学情况、需整改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切实发挥好评估正面反馈和问题诊断双向作用。专家评议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其中2021年评估结果为“有条件合格”的参评对象专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四、评估结果

学位中心将专家评议结果报教育部国际司,教育部国际司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办学单位自评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将评估结果书面反馈办学单位。同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面向办学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建议,指导办学单位对照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盖章上传至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办学活动;结果为“有条件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招生,无在校生后依程序终止办学,中外方办学者3年内不得新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五、组织实施

此次评估已纳入教育部2023年高等学校评估年度计划。按照《高等学校评估归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评估通知由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印发。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司组织指导,委托学位中心具体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项目按要求做好评估对象核实、自评、公示等相关工作。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举办机构和项目的参评确认、自评、评估材料报送等工作,并按照反馈的评估意见进行整改。

六、评估纪律

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切实保障评估质量。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学位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影响评估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格落实专家评议纪律,评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的,取消评估专家资格。办学单位须客观如实开展自评工作,准确完整提供评估材料,不得向评议专家、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对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一经查实,评估结果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