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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实施评价工作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1-04 】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高教学效果,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充分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动能动性、挖掘教师的教学创造性,促进学院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广泛征求学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导性意见》(校政字[2023]7号),经学院集体研究通过,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指导原则

1.涵盖《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导性意见》(校政字[2023]7号)评价原则“以德为先”、“全面覆盖”、“多维评价”、“注重个性”、“创新引领”、“持续改进”的全部内容。

2.注重科学性,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重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要

具有可操作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符合学院教学实际。要注重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性,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发展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二、评价对象

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承担我院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含兼职教师)及在外院上课的我院教师。

三、评价时间

与每学期学校安排的教学质量评价检查时间同步。

四、学院教学督导组成人员

组长:丁杰

副组长:乔闹生

秘书:彭丽

成员:王雪波,殷仁述,熊英,谭珠珠

五、评价内容和标准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态度与水平、教学效果、教学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主要根据《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导性意见》(校政字[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际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适时更新调整。

六、教学评价的组织实施

1.学院评价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依据《国际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实现对每学期学院所属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全覆盖。

2.认真落实听评课制度与要求。根据《湖南文理学院听评课制度》,要求每个教研室有计划地开展听评课工作。专任教师听评课次数为:(1)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10节;(2)助教在不断提高授课水平的同时,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8节;(3)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6节;(4)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4节。管理干部听评课次数为: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8节,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6节,学院其他负责人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4节。听评课人员必须认真客观地填写好听课记录的各项内容。每次听课后要就该课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及教学环境等进行评价,做好听评课记录,并反馈给教师本人或学院。后续若学校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3.采取集中+分散听评的实施办法。学院教学督导对学院教师听评课全覆盖,每学期根据分配的教师名单完成听评课任务。教学督导及时记录听课评价,在每月的教学督评会议中集中反馈。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与评价将作为学期末学院对教师教学效果测评项的主要依据。评价标准见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细则,要求:90分以上控制在30%之内,其中90-92分占10%,93-95分占10%,96-98分占10%;89-86分段控制在60%之内;85分段控制在10%之内。

4.坚持“重点人员、重点帮扶”的原则。“重点人员”主要包括近2年新进的青年教师以及上一次教学测评学院后10%的教师。同时,各专业教研室与教学督导委员会一起帮助“重点人员”打磨课堂,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和途径。

七、评价结果的运用

1.对于学院教学评价较差的教师,应限制其教学工作量,采取传帮带的形式,帮助其加以改进,逐步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一学期内随机安排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2-3次听课,课后进行评课。

2.帮扶后仍无明显改善,暂时不安排教学工作,要求其学习进修,或调离教师岗位。

国际学院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