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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国际学院 | 发布日期:2020-04-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我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包括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工部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包括制订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各学院及设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校内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心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劳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统一由学工部资助中心收集后报校领导审批。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1.固定岗位。报酬:200元/月。

(1)办公辅助工作:文字校对、网页制作、资料整理等。

(2)编辑辅助工作:校报文字编辑等。

(3)网络辅助工作:宣传部BBS监控、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页编辑等。

(4)电台、电视台工作:广播站播音员、电视台播音员、教育电台管理等。

(5)图书馆辅助工作:图书资料整理等。

(6)工勤岗位辅助工作:主要包括校园巡逻、学生宿舍巡逻、清除校园牛皮癣、琴房管理、音乐厅值班、机房值班、学生活动中心值班等。

(7)其他管理工作。

2.临时岗位。

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设置。报酬:按工作性质、工作难易度、工作责任大小另行确定。计算方式: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算:200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小时计算:5元/小时。

第十条 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由资助中心根据学校安排公布;需设立临时岗位的单位需提前3天向学工部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工部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报学工部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身体健康。

5.符合岗位其它条件。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工部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5元;按月计酬,每月200元。学生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月10号左右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劳动考勤表》,于每月5号左右上交学工部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工部、计财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资助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由学工部根据学院安排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学院、学校资助工作中心推荐;

(二)学生在各学院申请,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表现进行推荐后学生到各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三)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学工部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上岗工作;

(四)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工部资助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由学工部资助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工部资助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湖南文理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三)学工部资助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资助中心登记,并提供与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

(五)校内学生在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资助中心的管理。

第六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七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停止该生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