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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7-26 】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2年6月24日

湖南文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加强教学管理及鼓励优秀教师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确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一条 每年6月、12月国际学院根据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下学期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教务处向各相关教学院下达教学任务。

第二条 各相关教学院和国际学院遴选公共基础课程、普通双语专业课程、全外语专业课程以及引进课程梳理课的任课教师,确保每门课程有2~3名备选教师。

第三条 国际学院会同各教学院在上述师资范围内,根据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遴选教材,认真备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 课程考核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学生的课堂表现、实践报告、课程报告、作业、演讲、讨论、课程论文等纳入课程过程考核范畴。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国际学院,并将课程资源包交由国际学院存档。

第三章 师资聘任条件

第七条 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具有较强责任心,专业能力强,语言表达能力强。

第八条 公共基础课程、普通双语专业课程任课教师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拥有3个月及以上国外访学或学习工作经历,或经学校培训合格。

第九条 全外语专业课程教师、引进课程梳理课教师,除满足上述第七、八条的规定外,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讲授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经历,或者承担过留学生或中外合作项目相应课程普通双语教学的教师;全外语专业课程教师须通过国际学院组织的外语教学水平测试。

第十条 外方合作办学机构派出教师应满足双方联合办学协议要求。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得聘任:

1.近2年校内教学评价成绩在后20%的教师;

2.近2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

3.学生反映强烈,责任心不强的教师。

第四章 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师资的培训与管理:

1.学校鼓励国际学院任课教师“博士化、国际化、工程化”,将定期组织教师参与师资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

2.学校高度重视和关心国际学院任课教师成长成才。不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校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评价、学院督导组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其中学校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评价占15%,学院督导组评价占30%,学生评价占55%。

第十四条 国际学院按每学年参评任课教师数的30%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质量奖,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在选拔教师出国访学及交流学习时,将优先考虑担任过国际学院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承担全外语专业课程和引进课程梳理课教学,与外籍教师通过课堂听课和课程教学协作充分交流学习,提升教师国际化教学水平。其中引进课程梳理课教学认定为学校单独课程教学任务并同等进行评价考核。教师承担国际学院全外语专业课程和引进课程理论梳理课教学工作量按1.5系数计算。

第十七条 其他普通双语专业课程教学工作量按1.2系数计算。

第十八条 国际学院学生学科竞赛依托各专业母体学院开展,学生所获奖项同等纳入各专业母体学院和国际学院二级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印发